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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4/08/132.公司名稱: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重要內容:1.為因應全球數位金融革命挑戰,提升本行價值、強化經營綜效及競爭力,以維護本行全體股東暨員工權益,本行董事會決議通過與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金控」)簽署具拘束力之「股份轉換契約主要條款協議」(下稱「本協議」),擬依相關法令規定,以股份轉換方式成為元大金控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並由元大金控發行新股及支付現金予本行全體股東,作為其收購本行百分之百股權之對價。2.元大金控取得本行每1股普通股股份之股份轉換對價定為:(1)現金新台幣8.15元;以及(2)按新台幣8.15元與元大金控普通股每股價值之換股比率計算之特定數量元大金控上市普通股。計算換股比率之元大金控普通股每股價值為新台幣15.4310元,計算公式如下:元大金控普通股每股價值=〔(元大金控在台灣證券交易所於本協議簽署前一日之最近20個交易日之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元大金控在台灣證券交易所於本協議簽署前一日之最近40個交易日之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元大金控在台灣證券交易所於本協議簽署前一日之最近60個交易日之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33.前述之元大金控普通股價值及元大金控擬支付予本行普通股股東之股份轉換對價,均未考量雙方於民國104年發放之民國103年度股票股利,故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前,元大金控及本行若有除權者,前述換股比率應相對應調整之。4.除非本行及元大金控經盡職調查後,擬調降之他方帳面淨值幅度,超過該他方民國104年第二季底之帳面淨值之10%(該等調降必須合理且本於誠信),否則股份轉換對價不得調整。如前述淨值間超過10%之差異確實存在,股份轉換對價應經本行及元大金控基於誠信原則協商後合理調整之。5.元大金控於本協議中承諾,本行員工自交割日起36個月之期間內仍繼續適用本行原有之人事規章、團體協約、員工薪資及福利制度之規定,以保障本行員工之權益(但營業制度不在此限)。6.本件股份轉換案應經本行股東會決議通過並取得相關主管機關之核准始可進行交割。7.於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或經雙方另行協議之日期前,雙方就本交易事項不得再行與其他對象洽商。8.本公司董事會未來決議通過股份轉換契約後,本行將再召集股東臨時會討論本件股份轉換案,並依法辦理相關公告。8.因應措施: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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